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对象:在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第二条 评选原则:
1.优秀毕业生必须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
2.评选优秀毕业生要做到四公开,即条件公开、人数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
第三条 评选比例: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各专业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
第四条 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坚决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方向正确;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观进取,在校各方面表现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4.学习认真刻苦,在校期间每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0%,无补考记录;
5.在校期间,获得三次以上(含三次)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称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二等及以上奖学金、优秀青年志愿者和最美青年志愿者等);
6.积极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7.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8.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或其他重大事件中表现优秀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9.在大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一‘马’当先”等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团体或个人荣誉的,优先推荐评选;
10.凡在校期间有违规违纪记录的,不得评选为优秀毕业生。
第五条 评选程序及办法
1.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符合评选条件的毕业生向班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辅导员组织班委会团支部主要学生干部在符合条件申请者中商议提出初选人名单,并召开班会进行民主评议,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候选人名单报送院(系);
3.院(系)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查和综合评议,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送学生工作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4.名单经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等相关部门会稿后,提交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审核并报送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审定;
5.凡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若在离校前因违纪或其它原因受到通报批评或校级处分或因其它原因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学校将取消其校优秀毕业生资格。
第六条 奖励办法
1.优秀毕业生由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按每位优秀毕业生1000元标准进行奖励,在校内公布表彰。
2.优秀毕业生要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开始实行。